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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名称  | 
 区管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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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部门  | 
 农林水务畜牧 兽医局  | 
 承诺期限  | 
 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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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相关政策法规)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5年6月)第170条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1995年11月)第六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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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对象: (办理范围)  | 
 行政辖区内从事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进行施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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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凭证: (相关具备材料)  |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2份; 3.建设项目对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补救措施。无条件建替代工程的,附具经法定机构评估,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补偿方案。原件和复印件2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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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流程  | 
 申请者提出申请并提供资料-> 符合要求(或期限补齐资料)-> 受理-> 审查资料-> 出现场->批准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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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 
 南岗区大成街52号 827015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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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50号
邮编:150001 经营许可证:黑ICP备170058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