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营业性演出团体 | ||
办理部门 |
南岗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
承诺期限 |
3个工作日 |
办理依据: (相关政策法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005年3月23日国务院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 ||
办理对象: (办理范围) |
南岗区辖区内申请办理营业性演出团体的单位及个人 | ||
办理凭证: (相关具备材料) |
(一)开办条件 1、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从事的艺术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1)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2)职称证书; (3)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4)其他有效证明。 | ||
审批流程 |
1申请-领表-受理(街道办事处) 2网上传输受理资料 3实地勘察 4审批-发证 | ||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
南岗区大成街副52号 0451-82705214 | ||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
无 |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50号
邮编:150001 经营许可证:黑ICP备170058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