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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名称  | 
 营业性演出团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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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部门  | 
 南岗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 
 承诺期限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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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相关政策法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005年3月23日国务院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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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对象: (办理范围)  | 
 南岗区辖区内申请办理营业性演出团体的单位及个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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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凭证: (相关具备材料)  | 
 (一)开办条件 1、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从事的艺术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1)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2)职称证书; (3)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4)其他有效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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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流程  | 
 1申请-领表-受理(街道办事处) 2网上传输受理资料 3实地勘察 4审批-发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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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 
 南岗区大成街副52号 0451-827052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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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 
 无  | ||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50号
邮编:150001 经营许可证:黑ICP备17005811号